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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企业名称登记--公司法
来源:深圳三鑫远洋      2017-10-30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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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企业名称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5年。登记主管关机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