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中,存在一些实际出资金额与股票面值不符的情况,这种情况可以被称为掺水股。一般来说,掺水股有三种表现形式:高估股、干股核折扣股。
高估股,是指对非现金出资的高估所产生的掺水股。根据我国《公司法》要求,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如果对非货币的出资进行了高估,便会产生高估股,因为这里的股份所对应的资本达不到股票应有的价值。
干股,是指发行时没有获得任何对价的股份,这种形式的股份由于没有对价而构成掺水股。
折扣股,即折价发行的股票,虽然有对价,但其对价却低于票面价值。公司发行股票后所收回的实际资金势必少于注册资本。
在我国,关于高估股的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核第93条第2款同时规定,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补足其差额。干股实质时没有缴纳出资的股份,接受这种无对价红利股的股东应当承担补缴责任。关于折扣股,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不得发行,接受折扣股的股东同样应当补缴其差额。